摘要:此时的杨氏,实藏在当地生员杨同范家中,后者正是此案的幕后推手。 ...
政治教育与责任伦理 《21世纪》:乌克兰的民主化,乃至整个东欧、中亚的民主化对中国有什么经验教训呢?强世功:我认为,苏联、东欧和中亚的民主化进程不能给我们提供任何经验,只能给我们提供教训。
另一方面,对税收部门和税收人员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实行奖励刺激,还对扣税单位实行奖励性的收取手续费的政策,使税收人员和税收扣除单位可以从多扣税中得到直接利益,这些措施无异于过去实行的执法罚款返还政策。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61316.9亿元,GDP增长9%,而财政收入增长19.5%,比预算超收2830.9亿元。
但是,税收增长率大大超过了GDP的增幅度,这就相当不正常了。如果说科研经费有劳务应征税,领劳务者都会交个人所得税,事先对入账的科研经费征税岂不是重复征税?再说,对国家拨款的重点科研项目不征税,对其他经费来源的科研费征税也没道理,经费性质相同却有不同待遇。为了促进科研的发展,许多国家对科研经费一般都免于征税。但,财务部门说税收一旦扣除就不可能再返还,税务部门历来就是这样做的。于是,税务部门不断出台各种税收政策、规定,随意对税收范围、税种和税率做扩大解释,对科研经费征税可能是众多扩大解释的一个缩影。
最近我个人经历了两件事,算是体会到税收超收的某些原因。财政部解释超收主要是工商业增加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贸进出口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与税收直接相关的经济指标实际增长高于预期,同时2007年企业利润大幅增长、2008年上半年汇算清缴2007年企业所得税等因素增加了较多收入。樊奇杭是龚刚模手下的老二,但最后被判处死刑。
从本案看,审讯笔录上明白记有龚刚模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的话,龚刚模手上有显著的钝器伤痕(后来有法医鉴定)李庄是能够看到的,警方违法进行多次夜间审讯也是可以从记录时间上看出来的。一方面,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最重大成就之一体现在中国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环境的改善上面。因为这与李庄的伪证罪嫌无关,甚至与犯罪无关(顶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中青报还特别告诉人们,北京许多律师都象李庄一样:因此,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这也有明显的违法嫌疑。律师本来就是以为当事人辩护、捍卫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为职责。
马晓军、吴家友为一组,即李庄的合作者。其次,在评价法医鉴定时耍蛮横。更往深看,这些穿帮羞辱的不是任何个人和机关,其实羞辱的是中国的法律和法治。中国文化中本来就有实质正义可以压倒程序正义的传统观念,大家本来就对程序违法不太敏感。
(5)曾在河北开车撞向一位触犯他的女检察官,并威胁说能叫她丢官。在设法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帮助行动与所谓教唆翻供、引诱做伪证等行为之间,本来就没有明确的界限。因为,他们的证词与龚刚模的检举一样对李庄最有杀伤力,所以最为当局所急需。七、拒绝说理与证据专横李庄案还让我们见识了什么叫做铁腕办案,让我们见识了重庆公检法的证据专横。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长达16个小时。第二是证人回答问题大有玄机。
我们难道就是想建设这样一种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民人不能相为隐的商鞅式的至治或法治?我们难道就是要建设那样一种人人担心在萧墙内、闺房内都有线民的草木皆兵、心惊胆寒的和谐秩序?古代近代中国及古今西方的法律在坚持亲亲相隐(近亲属有拒绝作证权)的同时,也逐渐把相隐范围扩大到了非亲属。这个事情我们已经把全部事实经过公之于众了,我们愿意洗耳聆听全国各界对这个事情的评价。
所以问题的要害不在于李庄是否眨眼或说了那句话,而在于李庄当时是否看到了相应的刑讯迹象。即使按照检法方面的认定有教唆龚刚模谎称被刑讯并翻供,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伪证,引诱程琪、龚刚华及保利公司其他员工作违背事实的证词的行为,但是仍旧没有一个证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龚刚模没有谎称被刑讯,也没有翻供。李庄案作为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典型案例,也必然在这五个方面发生作用,特别是教育作用。这一次,他非常直接地针对李庄一案。如唐代允许部曲(佃户)奴婢为主人及其亲属隐罪,明清两代允许雇工人(包括长工、短工、轿夫)为主人及其近亲属隐罪。在3日庭审的最后陈述时,李庄宣读了他的六点认罪声明,而且故意一字一顿地宣读,每一条之间明显间隔十余秒钟。
此案为什么有如此强烈的反响和舆论?以下几个原因是不能不考虑的。根据李庄的认罪态度给予缓刑,法律上也说得过去,李庄也不会跳将起来大曝交易内幕并大声抗议欺骗,大家可能都相安无事。
《中青报》说是12月10日,龚刚模在办案民警多次与其谈心,希望他摆正心态的情形下,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按响了报警铃:‘我有重要的情况要说。二审中,原来不愿意出庭的4个主要证人又都齐刷刷地一齐愿意出庭了。
有了这一需要,就必有告发律师的举动。此后全国传媒特别是网上出现愤怒声讨李庄、谴责黑律师的舆论,大致是以这些报道披露的事实为依据而发的。
十四、挟持民意压制批评重庆进行的这一场打黑除恶的执法战役,作为毒蛇螫手,壮士断腕一般的果断行动,本来就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随后,李庄被两名法警按住,拖离法庭。把一个影响重大的案件的侦查期限从两个半月、三个半月压缩为4天或5天,就是说公安机关是把法律设计许可的如此长的侦查时间缩短为4天5天,有些象大跃进一样了。再次,蛮横坚持只要是公安机关取证都合法。
(4)经常炫耀你知道我的头儿是谁吗,我的后台很硬,威胁法官或检察官。所以它一出来就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
不知警方为何如此匆忙急切,迫不及待,贻人口实。第三,我们尊重司法判决。
既是同一案件中妨碍作证的同案犯,但又未列为同案犯而起诉。但有两条我们必须注意:第一,伪证犯罪是妨碍司法罪之一,其犯罪客体是司法活动或司法权力行驶。
一般说来,利益所系,友情所系,人伦所系,这两类人员是最不可能成为控方证人的,但现在都成了控方证人。对于这样一个明显指出龚刚模有伤痕的鉴定,一审判决竟然简单一句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且龚刚模本人供述未受到刑讯逼供就加以否定,这简直是在愚弄大众。两个不诚实的证人,其指控李庄的证言当然也是值得怀疑的,他们的证词显然也有理由被视为伪证。象李庄这样一个狂傲的人,一审完全高调自辩,怎么可能几天之后就乖乖认罪呢?设法让他认罪的想法和安排就是不明智的,做这样的安排本身就可能自招侮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北齐《案劾格》规定:负罪不得告人事。一旦有了打击律师以儆效尤、以排除律师对打黑除恶运动中难免存在的程序问题指手画脚、品头论足、横加指责的需要,就有个别律师要成为替罪羊了。
李庄被指控犯有刑法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罪。如果有道理,我们就听,如果是歪道理,我们就不能听。
在一审开庭前,重庆警检方面本来就是根据龚刚模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1+1采访时说李庄向他眨眼、使眼色的话来认定李庄有教唆翻供罪嫌。(3)引诱证人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